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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市纺织化纤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新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71172****789E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702民初2198号
    案号 (2018)豫0702执8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8
    发布日期 2018-08-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新乡市纺织化纤原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前偿还刘云本金10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刘云本金4000000元;剩余本金2150000元及全部利息2018年6月30日前还清。(利息计算方式:以对应的借款金额从2016年1月1日至对应的借款金额偿还之日止按日息千分之0.5计算) 二、如新乡市纺织化纤原料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如期如数偿还刘云借款,刘云有权对余下全部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赵新民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四、诉讼费66859元,减半收取33429.5元,保全费5000元,由新乡市纺织化纤原料有限公司承担。刘云所预交的诉讼费33429.5元,保全费5000元不再退还,待2018年6月30日新乡市纺织化纤原料有限公司执行最后一笔款项时一并向刘云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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