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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中集新合程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程宏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14463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三民二初字第00021号
    案号 (2014)三执字第001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5-30
    发布日期 2015-05-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中集新合程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瑞集物流(芜湖)有限公司租金43000元及代垫单程运费8000元,合计人民币51000元。 二、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叉车租赁合同》与《牵引车租赁协议》,被告深圳中集新合程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两台E20P林德电动叉车和两台P30C林德电动牵引车返还给原告瑞集物流(芜湖)有限公司。如被告深圳中集新合程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能返还原租赁物,应赔偿给原告瑞集物流(芜湖)有限公司上述租赁物的折价款共计人民币656480元。 三、驳回原告瑞集物流(芜湖)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减半收取5670元,由原告瑞集物流(芜湖)有限公司负担1670元,被告深圳中集新合程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原告已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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