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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德进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季永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06399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城民初字第4868号
    案号 (2015)城执字第013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20
    发布日期 2016-07-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青岛德进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李世梅2014年7月份工资2285.76元;二、原告青岛德进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李世梅2013年10月21日至2014年8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1100.9元;三、原告青岛德进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李世梅高温费167.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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