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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温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04年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新河镇中厢工业区进行厂房建设,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责令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按规定补办1#-3#厂房规划建设手续,并拟给予以下处罚:处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计人民币玖万壹仟玖佰零壹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4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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