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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云市监太和食药处字〔2019〕0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五条、第十二条。《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六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九条。《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2、对生产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5
    决定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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