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顺住建罚〔2021〕6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该单位作为容匠笙晖名邸项目的施工单位,在该项目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砂浆,搅拌量为27吨。 |
行政处罚内容 | 被处罚人: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30368U,法定代表人:丘小广)地址:广州市天河天润路87号广建大厦(办公住所)经查,你单位作为容匠笙晖名邸项目的施工单位,在该项目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砂浆,搅拌量为27吨。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袋装水泥进货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单位已于2021年8月9日向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顺住建罚告〔2021〕25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该告知书已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你单位书面函复本机关“无不同意见,不需要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袋装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擅自使用袋装水泥、袋装普通预拌砂浆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结合《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252条,本单位现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8100元(大写:捌仟壹佰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罚款缴纳通知书》到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14 |
决定机关 | 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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