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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开封市金耀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海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997780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金民初字第1557号
    案号 (2016)豫0211执2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9
    发布日期 2016-12-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开封市金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冯先灵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冯先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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