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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开封市金耀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海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997780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郑民二初字第120号
    案号 (2016)豫01执2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17
    发布日期 2016-03-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雅乐颂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红宾借款本金1.1亿元及利息(利息以1.1 亿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2日开始计息,按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 日止): 二、被告开封市金耀置业有限公司、杨海港对河南雅乐 颂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62800 元,由被告河南雅乐颂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市金耀置业有限 公司、杨海港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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