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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下卫公罚 [2020]31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杭州维也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毛巾进行保洁的行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环境卫生类4.的规定,违法程度:“较轻”,情节后果:“涉及1种用品用具的”、“一般情形”,裁量幅度:“警告,罚款600元以下”,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佰圆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0
    决定机关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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