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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林达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42308****77X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423民初21号
    案号 (2021)辽0423执3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日期 2021-08-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辽宁林达经贸有限公司、国有清原满族自治县城郊林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凌借款本金28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5年9月23日始至2020年1月10日以本金3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从2020年1月11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8万元为基础,按月息1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5.00元,由被告辽宁林达经贸有限公司、国有清原满族自治县城郊林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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