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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00060****630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1民初11819号
    案号 (2021)津0111执46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8
    发布日期 2022-0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李星本金3000000元、已发生收益603000元(自2019年2月22日至2020年12月21日按照年息11%计算)、预期收益(自2020年12月22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息11%计算);二、如被告未按期履行,则原告有权就实际未清偿部分申请执行。(实际未给付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此款由被告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于2021年6月30日前交付法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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