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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嵊公(浦)行罚决字[2019]515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市众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3月底至今,郑某其在未有相关保安证件的情况下在绍兴市众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个多月。绍兴市众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在知晓郑某其没有相关保安证件的情况下未按规定聘用郑某其为公司保安,在聘用后,绍兴市众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也未按规定将郑某其的信息上报给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21
    决定机关 嵊州市公安局浦口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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