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康瑞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8178****26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11民初4290号 |
案号 | (2020)苏1111执恢3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长福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4950000元、利息369906.76元,合计5319906.76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2月7日,其后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等以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5二、被告丹阳市长福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代理费100000元。三、被告丹阳市民康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彭乐、顾红燕、江苏康瑞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045元,由被告丹阳市长福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丹阳市民康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彭乐、顾红燕、江苏康瑞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已全部预交本院,故上述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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