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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康瑞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27042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81民初9655号
    案号 (2019)苏1181执恢3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8
    发布日期 2020-03-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兆华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截止2016年9月28日尚欠的借款本金7909133.73元、利息186976.95元,合计8096110.68元;2016年9月29日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并支付; 二、如被告江苏兆华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可就被告彭敏锐位于丹阳市金鼎城市花园别墅20-6室(权证号为: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2031573号)的抵押房产评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江苏金长江环保汽摩消声器有限公司、江苏康瑞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彭卫华、王芳、陈萍对被告江苏兆华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51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原告同意由被告连同应付款一并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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