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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市监检处〔2018〕18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销售标识为“ ”面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绍兴市工商业务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上述清凤抽取式面纸16包; 二、罚款800元。 当事人实施的混淆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如下: 罚款9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20
    决定机关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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