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金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仁才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2190650-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涪法民初字第07515号 |
案号 | (2016)渝0102执31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19 |
发布日期 | 2016-09-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重庆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铃、曾志龙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截止2015年7月21日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尚欠利息62364.95元,并支付借款1000万元从2015年7月22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双方约定的逾期借款年利率13.5%计算的利息,并以欠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收复利,利随本清。 二、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重庆金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崇文路9号1栋2-2、2-3、2栋2-2-2、2-2-3、2-2-4、2-2-5、2-2-6、2-2-7、2-3、2栋负1-2、负1-3、负1-4、负1-5号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重庆金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商桂商贸有限公司、陈仁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陈铃、曾志龙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0000元。 四、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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