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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山佳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22179****324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1695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19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2
    发布日期 2020-09-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山佳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孙卫东欠款本金1 766 139元; 二、被告辽宁山佳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孙卫东本金1 766 139元的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孙卫东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 680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辽宁山佳制药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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