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建德(泉州)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慧萍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115717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泉民初字第1665号 |
案号 | (2018)闽0521执16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21 |
发布日期 | 2018-04-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泉州建德鲤达里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贷款本金合计32690733.38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5月31日为3326065.21元,自2016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 二、如被告泉州建德鲤达里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对其提供抵押的位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温陵北路273-279号建德集团大厦的房产(7-10层/南侧1-6层)【房屋所有权证号:泉房权证鲤城区(鲤)字第46494、42253号】在最高债权余额960万元范围内,进行折价或享有以该财产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建德(泉州)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泉州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慧萍对被告泉州建德鲤达里机械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清偿在最高债权余额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建德鲤达里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198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泉州建德鲤达里机械有限公司、建德(泉州)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泉州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慧萍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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