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沙河市松美经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58267****913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82民初2559号 |
案号 | (2022)冀0582执1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日期 | 2022-03-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拥军、邢京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418289.76元(截止2019年7月20日所欠利息),并从2019年7月21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3.77‰计算支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沙河市松美经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三、驳回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73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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