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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捷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5****849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1民初1800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97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7-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6605835】。一、被告深圳市捷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互腾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5219元及违约金(以145219元为基数,按每臼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以145219元为限);二、被告深圳市捷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互腾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500元;三、被告刘淑瑜、刘金铎对被告深圳市捷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能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50.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捷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淑瑜、刘金铎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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