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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捷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5****849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06民初1417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0306执59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5
    发布日期 2021-07-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11604840】。一、被告深圳市捷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东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款人民币 32803元及利息(以人民币 32,803 元为基数,从 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刘金铎对第一判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4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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