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捷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35****849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91民初3497号 |
案号 | (2021)苏0191执3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深圳市捷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协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5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8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8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8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8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8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8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8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均按照每日0.65‰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8-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23元,由深圳市捷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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