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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铜陵浩润汽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70056****666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711民初521号
    案号 (2021)皖0711执5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8
    发布日期 2021-08-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铜陵浩润汽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687220.40元及5利息(其中6468.83元自2017年2月21日起,7345.22元自2017年3月21日起,1673406.35元自2017年3月30日起,均按年利率5.70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铜陵浩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郭建平、被告周振威、被告边佳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51元,由被告铜陵浩润汽贸有限公司、被告铜陵浩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郭建平、被告周振威、被告边佳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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