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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云-09)应急罚〔2021〕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4月23日,我镇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证据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穗云-09)应急责改〔2021〕375号、《整改复查意见书》(穗云-09)应急复查〔2021〕387号;询问笔录等资料)。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7
    决定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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