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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青综法罚决字〔2020〕第C5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九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9
    决定机关 市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