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花工商处字[2018]36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注册登记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市花都区美登佳服饰用品厂法定代表人:辜志聪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街大道望亭路本局于2017年11月20日对当事人对当事人连续五年未提交年度报告,涉嫌构成超过六个月未开业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截止1年3月,当事人连续五年未报送年度报告。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对此,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所指向的“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的行为,根据该法上述条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吊销营业执照”,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08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辜志聪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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