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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城)安监罚〔2017〕3065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21
    决定机关 兰州市城关区安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