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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城)安监罚〔2017〕30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8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29
    决定机关 兰州市城关区安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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