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城)安监罚〔2017〕303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2.8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29 |
决定机关 | 兰州市城关区安监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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