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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盐城市大明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江永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89842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锡商初字第00032号
    案号 (2016)苏02执2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03
    发布日期 2016-06-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宜兴大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光大银行归还贷款本金25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按年利率6.3%计算,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按年利率6.3%计算)、逾期罚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45%计算,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45%计算),并赔偿律师费损失667800元。 二、江苏大明、盐城大明、潘小明应对宜兴大明上述第一项债务在2500万元债务本金及其期内利息、逾期罚息、期内欠息之复利、律师费等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7418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9787元,由宜兴大明承担,由江苏大明、盐城大明、潘小明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账号:0******02475),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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