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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盐城市大明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卓然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89842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锡商初字第00011号
    案号 (2015)锡执字第006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20
    发布日期 2016-04-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大明电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宜兴广发银行归还汇票垫款9806053.4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806053.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大明电源公司赔偿宜兴广发银行律师费损失210657元。 三、汇富公司、大明化工公司、潘继生、蒋国英对大明电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62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三项合计91861元,由大明电源公司、汇富公司、大明化工公司、潘继生、蒋国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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