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常卫传罚【2020】1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01 |
| 行政处罚内容 |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二)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三)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21 |
| 决定机关 | 常山县卫生健康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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