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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常卫传罚【2020】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
    行政处罚内容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二)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三)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1
    决定机关 常山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