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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华尔德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30056****02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302民初3628号
    案号 (2021)赣0302执15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8
    发布日期 2021-07-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华尔德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偿还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50000元及截至2020年8月31日的利息、罚息4077.85元,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邱秋华、廖新萍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32.6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华尔德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邱秋华、廖新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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