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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德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93MA****X2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2民初417号
    案号 (2020)冀02执52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08-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借款本金46474394.10元及利息1186593.04元,并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编号为2018信银石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2018年)字第017851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自2019年5月1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复利自2019年5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期限内利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唐山德生科技有限公司、唐山德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德生、孙玉英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唐山德生科技有限公司、唐山德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德生、孙玉英,有权向被告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在72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第1810517号、第7959987号、第7573692号、第6621784号、东9989338号、第9989344号、第9989393号、第9989406号、第8192788号商标专用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对被告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冀(2017)唐高开不动产权第0000905号不动产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在5000万元本金范围内对被告李德生持有的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的5000万股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实现上述质权后,李德生有权向唐山德生防水有限公司追偿; 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在100万元本金范围内对被告孙玉英持有的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的100万股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实现上述质权后,孙玉英有权向唐山德生防水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104.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5104.94元,由被告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唐山德生科技有限公司、唐山德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德生、孙玉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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