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赣市银监罚决字〔2018〕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变更持有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未报告以及董事、独立董事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履职;信贷资产转让未遵守真实、洁净转让原则;违反内控审慎原则办理理财产品质押业务以及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95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0-31 |
决定机关 | 中国银监会赣州监管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谢京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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