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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欧阳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97171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洪经民初字第180号(2015)洪经民初字第180号判决书
    案号 (2015)洪经执字第002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12
    发布日期 2016-01-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南昌市丰溢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清川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21015.09元(截止至2015年3月31日止)。 二、被告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南昌市丰溢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清川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钢管578.1436吨,扣件46560套,顶托500只。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282元,由被告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南昌市丰溢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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