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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邢环隆罚(2021)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行政处罚内容 伍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25
    决定机关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