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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兰溪新江山旅游娱乐度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39168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702民初1444号
    案号 (2020)浙0702执10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1
    发布日期 2020-09-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融侨商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保理垫款本金7626949.62元,支付利息288551元(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5月8日,之后利息按保理融资申请书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融侨商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信用证垫款本金10902323.0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3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息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对被告浙江兰溪新江山旅游娱乐度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浙江省兰溪市美庐苑的房产【房产证号:兰房权证兰字第010049701、010049693、010049694、010049658,土地证号:兰国用(2014)第002-0975号、(2014)第002-0976号、(2013)第002-5274号、(2013)第002-2233号】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主债权余额18547000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对被告毛旭斌、童水英所有的位于浙江省千岛湖滨江度假村39幢1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淳房权证千岛湖镇字第228640号,土地证号:淳安国用(2013)第005429号】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主债权余额12150000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兰溪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朱秀娟、毛旭斌、童水英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内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主债权余额18547000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浙江兰溪新江山旅游娱乐度假有限公司、毛来芝、张庆瑞对本判决第二项内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主债权余额37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601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412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浙江融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浙江兰溪新江山旅游娱乐度假有限公司、兰溪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毛来芝、张庆瑞、朱秀娟、毛旭斌、童水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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