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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阳县方龙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现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02204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0泰民四终字第89号
    案号 (2011)宁执字第002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1-04-12
    发布日期 2016-12-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上诉人宁阳方龙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明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上诉人宁阳方龙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张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文印费、2008年7月至2009年1月3日的工资、风险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103400元,扣除被上诉人借支的33400元,余款70000元于2010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如上诉人宁阳方龙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不按上述期限支付款项,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四、双方其他互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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