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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普处〔2021〕0720210007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5000万元,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8
    决定机关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晋之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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