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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襄阳宝隆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37116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236号
    案号 (2015)鄂樊城执字第011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樊城法院
    执行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09
    发布日期 2015-09-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襄阳宝隆典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金红借款本金人民币747万元; 二、被告襄阳宝隆典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金红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74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 上述款项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24元,由被告襄阳宝隆典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请求的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451701040001338。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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