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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恒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1266****928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522民初87号
    案号 (2020)晋0522执17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0-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恒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田悦化肥分公司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119万元。原告有权扣减被告提供的设备甲醇消耗指标不达标违约金119万元。 二、 被告江苏恒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田悦化肥分公司支付设备修复费用553万元。 三、驳回原告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田悦化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785元,由被告江苏恒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负担67170元,由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田悦化肥分公司负担506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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