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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恒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子茂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57529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82民初12014号
    案号 (2018)苏0282执16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3
    发布日期 2018-05-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恒茂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巨能公司8.4万元。如果恒茂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870元,由恒茂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巨能公司垫付,恒茂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支付给巨能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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