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恒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叶子茂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57529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06民初4928号 |
案号 | (2018)苏0206执2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3 |
发布日期 | 2018-01-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江苏恒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邦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35823.3元及逾期利息(以235823.3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应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190元,由恒茂公司负担。该款已由邦越公司预交,恒茂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邦越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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