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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衡阳市东大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湘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47712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408民初582号
    案号 (2017)湘0408执6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1
    发布日期 2018-06-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运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衡阳市蒸湘区祥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0元,并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按月息2%计算向原告衡阳市蒸湘区祥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 二、被告王新平、湖南荣桓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市天健锡业有限公司、衡阳市东大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罗运莲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南荣恒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衡阳市蒸湘区祥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776元,财产保险费5000元,合计55776元由被告罗运莲、王新平、湖南荣恒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市天健锡业有限公司、衡阳市东大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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