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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好运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虎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77****262G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13891号
    案号 (2018)苏0509执7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6
    发布日期 2018-08-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偿付相应欠息(借款利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5日起按年利率6.375%计算至2016年5月24日,扣除已支付利息393020元;借款罚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5日起,按年利率9.56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上述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农行营业部,帐号:5******) 二、被告好运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代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被告吴建林、钱惠芬在最高额5400万元内对被告吴江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代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吴江好运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好运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担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8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829元,由被告吴江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好运来集团有限公司、吴建林、钱惠芬、吴江好运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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