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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业(永定)火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800MA****NK8D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民终1164号
    案号 (2019)闽08执恢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2019-05-08
    发布日期 2019-06-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业(永定)火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福建海峡客家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款18624585.07元。 二、被告金业(永定)火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海峡客家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欠款利息1814905.86元并支付从2016年3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本金18624585.07元按年利率2.655%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金业(永定)火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应支付原告福建海峡客家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滞纳金950.7377万元。 四、被告金业(永定)火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海峡客家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0894015.02元并支付从2016年5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本金18624585.07元按年利率5.31%计算的违约金。 五、驳回原告福建海峡客家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379元,由被告金业(永定)火电有限公司承担212379元,由原告福建海峡客家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0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金业(永定)火电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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