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31238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04民初10425号 |
案号 | (2018)粤0104执恢14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21 |
发布日期 | 2018-10-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被告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欠款本金78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2016年11月22日,利息为6805701.89元、罚息为1809535.01元、复利为46861.93元;从2016年11月23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按《项目融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洪银广分开支借字第1500102-002号、洪银广分开支借字第1500103-004号))约定标准计付】。二、被告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拍卖、变卖被告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18号1层16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54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18号1层17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55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18号1层18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56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18号1层19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57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18号1层20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58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18号1层21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59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7层01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60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7层02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61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7层03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62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7层04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63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7层05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64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7层06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65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7层07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66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7层08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67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7层09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68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7层11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69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8层01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70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8层03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71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8层04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72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8层05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73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8层06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74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8层07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75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8层08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76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8层11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77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8层12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78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8层13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79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8层14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80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8层15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81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8层16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82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8层17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83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9层01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84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9层02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85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9层03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86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9层04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87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9层05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88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9层06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89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9层07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90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9层08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91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9层11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92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9层12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93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9层13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94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9层14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95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9层15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96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10层01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42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10层04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43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10层05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44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10层06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45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10层07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46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10层08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47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10层11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48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10层12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49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10层13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50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10层14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51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10层15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52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120号11层01房(证号:2015预登字1408553号),所得价款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优先受偿。三、被告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明中在上述抵押房产价值范围之外对被告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明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5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明中负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