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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明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31238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104民初13300号
    案号 (2018)粤0104执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1
    发布日期 2018-04-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康颖返还代收维修基金1311元。 二、被告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康颖支付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2月8日止的迟延办证违约金(每日按照房价款45万元的0.05%计付)。 三、驳回原告康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15元,由被告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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