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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浔卫职简罚[2020]03-0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1.处罚决定书文号:浔卫职简罚[2020]03-031号;2.案件名称: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公布案;3.被处罚单位名称: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4.主要违法事实:该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公布及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的规定;5.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7.立案日期:2020年11月19日;8.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11月19日;9.双公开法律依据:《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10.公示1年;处罚有效期30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9
    决定机关 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徐林方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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