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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门市蓬江区湘永明五金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 周春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L262413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703民初6768号
    案号 (2018)粤0703执31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30
    发布日期 2018-11-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湘永明五金加工厂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周清高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共人民币74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湘永明五金加工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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